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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題出在開發商身上,比如開放商違規出售房產、開發商資信條件有問題、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竣工交房等等。
2、問題出在房屋質量上,比如取樣質量不過關、房屋墻體漏水破爛、面積誤差比較大、房屋設計被亂改等等。
3、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比如因地震、洪水、臺風、雷擊等自然災害導致房屋損失,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且賣家應當將購房首付和定金返還給買家。
1、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后,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3、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4、如果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違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1、如果是新房需要確認有無銷售證件,如果是二手房需要確認對方的信息和房子的信息以及是否可以交易。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并避免條款中有陷阱,另外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后,條款才生效。
3、定金條款并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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