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購買的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
【資料圖】
2、婚后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婚后買房離婚分配如下:
1、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屬于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
2、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如下:
1、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2、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3、一方當事人為達到離婚目的,長期在外不歸已滿一年的,離婚時應視其有居住條件;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5、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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