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起源于19世紀60年代的英國。當時英國正值工業發展時期,大量的農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了嚴重的房荒。有些開發商相繼修一些簡易的住宅,以低廉的租金租給工人家庭居住。由于環境惡劣,人為破壞時有發生,租金拖欠嚴重,業主的經濟收益也得不到保障。當時,有一位名叫奧克維姬·希爾(OctviaHill)女士為在其名下出租的物業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要求租戶嚴格遵守,從而改善居住環境。自此以后,物業管理逐漸得到了業主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被推廣到世界各地。
1、維修保養:定期維修、保養物業,包括電梯、暖氣、空調、水泵、水箱、水管、給排水等。
2、綠化養護:綠化養護物業,確保其綠意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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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管理:對物業進行安全管理,包括安防設備的安裝、安全值守、消防等。
4、衛生管理:保持物業的衛生狀況,定期清洗清掃,維護公共衛生。
5、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包括安全檢查、入住登記、停車管理等。
6、其他事務:辦理其他物業管理事務,包括報修、投訴處理、報廢處理等。
物業費一年一交還是一個月一交分情況:
1、小區物業費既可以一年一交也可以一個月移交。如果在買房之時,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合同,約定了要在一年內交清物業管理費,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則是必須要在一年內交清的。
2、實際生活中更多的情況下卻并沒有簽訂此合同,物業公司向業主提出的繳納一年的物業費只是一個邀約,業主可以拒絕,轉而同物業公司協商,雙方訂立一個新的合約,重新確定繳納時間即可。
3、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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