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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資的房產,根據產權登記的不同,離婚有不同的分割方法。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且寫的是男方名字,房子就屬于男方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話,離婚時候女方沒有權利要求分割。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寫的是女方名字,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寫的是夫妻兩個人名字,則視為對對方50%產權的贈與行為,在沒有其他約定或者公正的情況下,視為二人共同財產,房產分割時雙方各占50%。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當事人可以協商辦理。如果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2、一般認為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并取得產權證,則應該屬于婚前財產。
3、對于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還貸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4、對于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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