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的房屋最好不要買。因為沒有房產證就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就不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日后發生糾紛不利于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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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土地使用證,也會影響房屋的產權,如果房屋一旦哪天需要拆遷,可能無法獲得有關土地征用方面的補償。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
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具備意思表示真實等條件時,是有效的。但是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不可以轉讓。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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