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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一般不可以公證處公證。公證的基礎是要合法,而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因此小產權房的公證是無效的。
1、產權證頒發機構不同。由縣級以上國土局和房管局頒發。由國家發產權證的房屋即為大產權房;小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在現實中往往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以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因此它并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2、產權的效力不同。大產權是指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可以依法交易。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一般認定為無效。
3、房地產商提供的土地證明不同。如果所建房屋的土地,是通過出讓或轉讓得來土地使用權,就是這里所說的大產權。房地產商提供的土地證明如果是通過劃撥得來,則為小產權;
4、產權歸屬不同。購房人的產權是由開發商的產權分割來的,那么,開發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
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小產權房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這樣可能會得到房產證。
2、合同中有詳細的規定:雖然小產權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但購房可以根據買賣合同來保護權益。所以必須對各種情況做詳細約定,如拆遷時購房者獲得全部補償,約定高額違約金。
3、開發主體要合法:不管是誰開發的小產權,都必須獲得合法開發土地的資格,否則風險就會增加。
5、交易條件不同。大產權房因為產權歸自己,擁有隨意處分、收益的權利,所以隨時都可以交易。對于小產權房交易因為不合法,所以已經購買的小產權房出手也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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