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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居住權的房屋拆遷了,居住權人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居住權的權利內容,僅限于以生活居住為目的的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房屋租賃權的權利內容則不限于此,只要租賃雙方達成合意,房屋租賃既可以用于生活居住,也可以用于生產經營。是否有償不同。居住權的設立原則上是無償的,房屋租賃權的取得則一般需要支付租金。
1、二者的性質不同:居住權需要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具有對世性;而租賃是通過當事人的租賃合同設立,僅對合同相對人發生效力,僅具有對人性。
2、二者可約定的期限不同:租賃權的最高年限為20年,超過20年的租賃權約定無效;而居住權沒有年限的限制,當事人可任意約定。
3、兩種權利被侵害的可能性不同:居住權是與所有權并行的一項物權,且與所有權一樣需要向社會公示,善意第三人幾乎沒有可能存在,更不可能侵害居住權人的權利;而租賃權則不同,租賃權一般不向社會公示,被善意第三人侵權的可能性非常大。
4、二者權利人的保障不同:因居住權向社會公示,在被侵權后,居住權人可通過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居住權,依然能夠占用、使用設立居住權的住宅;而租賃權在被侵權后,大多數情況下,租賃權人只能請求侵權人損害賠償的權利,而喪失租賃權。
5、所有權轉移后對二者的影響不同:住宅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方式主要包括買賣、拍賣、折價抵債、贈與、繼承、遺贈等方式。租賃權作為一項債權,在買賣、拍賣的情況下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且在所有權轉移后,租賃權對新的所有權人仍舊有效,謂之“買賣不破租賃”。然而租賃權的優先購買權,排在共有權人和家庭成員之后,且必須是在同等的條件之下;買賣不破租賃在所有權人選擇違約的情況下,也可以輕易被“打破”。
居住權則不同,居住權是與所有權地位同等的物權,暫不存在優先購買權的說法,更不存在被“打破”的可能性,只有在居住權到期或居住權人死亡時,居住權才會消滅。
6、居住權相對于租賃權的“劣勢”:租賃權相較于居住權并不是一無是處,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且在居住權人死亡時,居住權即行消滅;而租賃權則可以轉讓(轉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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