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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屬于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3、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4、物業服務用房;5、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6、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7、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為了更好地保護業主對于小區共有部分的權利,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小區內廣告收入屬于所有業主。所有在社區共有建筑火災附屬設施上張貼海報、展報、電梯等廣告的收入,以及部分社區地面停車位和建筑廣告的收入,都屬于社區的公共收入范疇,所有權應屬于所有業主。社區共有的建筑物和附屬設施由全體業主共有,只有業委會或業主大會有權對社區共有的公共建筑和附屬設施進行處分或使用,收入也歸全體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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