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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集體共同所有。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房屋單元后,并辦理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區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擁有了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就是土地使用權。又因為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和使用上的標準。所以,它不能夠成為所有權的客體,而只能被視為土地使用權的客體。因此,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由小區房屋單元所有人共同擁有。
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所謂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是指將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層架空而形成的停車位。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建筑面積也是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也不能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的產權歸屬與地下停車位的情形如出一轍,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的產權應由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所謂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是指在小區商品房樓頂平臺上設置的停車位。對于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的產權歸屬頗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其應屬于頂樓住房所有權的范圍,也有學者認為應當歸建筑物的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應屬于由最高一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也就是屬于頂樓住房所有權的范圍。因為當業主購買了此房屋時,他也同時擁有了此房屋的所有權,頂樓部分相當于房屋的附屬部分,也由最高一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了。同理,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屋頂平臺設置停車位,而應與該樓的業主進行協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當然,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看管服務,也可以收取一定的看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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