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過戶登記
申請人持房屋產權證明、遺囑繼承公證書、身份證等證件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過戶登記手續。
2、審查過戶資格
(資料圖)
不動產登記機關審查申請人的繼承資格以及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考察房屋。
3、正式過戶登記
經審查符合過戶登記條件的,為申請人辦理過戶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并交驗原件);
3、房屋贈與合同公證書(原件);
4、贈與方夫妻雙方身份證、婚姻證明材料(復印件并交驗原件),未婚人員提供由街道辦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或戶籍證明(未婚)和婚姻狀況聲明書;
5、受贈方身份證(復印件并交驗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贈與書面意見;
7、地名門牌證(復印件并交驗原件);
8、房屋測繪成果書(表)(原件);
9、契稅完稅憑證(復印件并交驗原件);
10、根據情況其他需提交的資料以及登記過程中形成的各類申請表等資料;
11、若當事人委托他人辦理還需提供委托公證書(原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并交驗原件);
12、受贈人為未成年人的,由監護人代為辦理,并提供監護關系證明材料,其中監護人為父母的,提供監護人身份證、家庭戶籍證明或同籍戶口本(復印件并交驗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監護人,提供監護人身份證和監護關系公證書原件。
1、經濟適用房權利人死亡后,繼承人均為申請家庭成員的,可申請辦理該經濟適用房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經濟適用房已經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屬于申請家庭成員的,可按規定向政府繳納該經濟適用住房應繳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后,辦理該經濟適用房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2、不符合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條件的,繼承人可主張分割經適房按照規定回購所得價款,亦可等到經濟適用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時,辦理權屬登記。
3、而對于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很多市區有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沒有備案的以購房家庭第一次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滿5年的,購買經濟適用房者可申請完善產權上市交易,收益的60%要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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