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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城市房屋拆遷、危改政策,對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標準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實行貨幣補償的,享受過政府征遷安置房或補償款等都不能再享受職工住房補貼了。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于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
1、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訂立
拆遷協議應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達成,意見不統一的,拆遷人可以拒簽。并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不同情況下補償標準不同
補償標準根據要根據具體拆遷項目實施意見和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而定,同時也要結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況。房屋拆遷補償可分為房屋補償和土地補償。商業性質用房補償要高于宅基地用房,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評估商業性質用房時一定不要忘記要求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因此,補償標準是否過低,被拆遷人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來看。
3、申請信息公開
當補償過低,我們首先應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查看政府設定的各項補償是否公平合理。如發現拆遷方沒有按照補償約定履行義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4、補償過低拒簽協議
未經相關部門裁決擅自強拆的行為是違法的,我們作為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對自己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追究拆遷方得行政違法責任和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并賠償相應損失。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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