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建議執行房產主要還是房子不那么好強制執行,房子不同于資金或是其他財產,在執行房產的時候還需要考慮被執行人的生活需求。《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也就是說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套居住用房是不能執行拍賣等手續的,只能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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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賣方出示與訴訟有關的材料,如起訴狀、法院受理通知書等,了解涉案金額及案件有關的其他信息,必要時旁聽該案件的開庭審理;
2、要求賣方與法院協商撤銷查封的方式和時間,有必要的話陪同賣方向法官了解;
3、如果決定為賣方清償債務,要盡量將房款付到法院,同時要求賣方方出具收款收據。千萬不能直接將房款交給賣方,否則有可能被賣方挪用;
4、要求賣方將房地產權證交給買方,或者由中間方保管,直至過戶。
1、合同無效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不得轉讓。這也就是說查封的房屋所簽署的買賣合同一般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如果是簽訂合同之后但尚未辦理過戶,房屋被查封,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是有效的,但是交易房屋處于被限制轉讓的狀態,在房管局被標注為“已限制登記”,即便房屋出售人積極配合,也無法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購買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追究房屋出售人的違約責任。
2、購房手續無法履行
由于交易房屋存在查封,處于被限制轉讓的狀態,所以合同中約定的繳稅過戶等流程手續是無法履行的。
3、購房款無法追回
交易房屋存在查封,表明房屋出售人的債務糾紛較多,那房屋購買人之前支付的購房款有可能無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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