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再因信披問題收監管函 信息披露考評連續兩年為C級

    來源:中國網證券時間:2023-08-08 15:13:01

    中國網財經8月8日訊(記者蘇楠 葉淺)今日早間,因對控股子公司青龍煤業財務資助事項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冀中能源收深交所監管函。


    (相關資料圖)

    值得注意的是,近兩年來,冀中能源頻頻因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收監管函及紀律處分。深交所官網顯示,該公司的信息披露考評結果于2020年及2021年連續被評為C級。

    財務資助事項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披義務

    今日早間,深交所公告表示,冀中能源于2023年7月22日披露的《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2022年年報問詢函回復的公告》及報備的說明顯示,山西冀能青龍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龍煤業”)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青龍煤業90%股權,公司關聯方山西冀中能源集團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持有青龍煤業10%股權。

    2020年9月15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間,冀中能源持續向青龍煤業提供委托貸款;截至2023年7月25日,前述貸款日最高余額約為6.63億元,占公司2022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3.14%。

    冀中能源未及時就前述財務資助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2023年7月25日,公司補充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深交所稱,冀中能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希望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近兩年頻因信披問題收監管函及紀律處分

    上述事項并非冀中能源首次因信披問題收監管函,深交所官網顯示,公司亦曾于2022年3月7日、2023年3月3日等多番因此問題收監管函及紀律處分。

    據了解,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冀中能源在控股股東控制的冀中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存款日最高余額為123.40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63.03%,超出已披露的最高限額,但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因前述相關事項,控股股東、實控人冀中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冀中能源集團”)及冀中能源時任董事長楊印朝于2022年3月7日收深交所監管函。2022年3月3日,公司及時任董事長趙兵文、時任總經理趙生山、董事會秘書兼總會計師鄭溫雅齊收深交所通報批評。

    2022年7月3日、4日,冀中能源以預付賬款方式向冀中能源集團的關聯方河北京冀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冀工貿”)提供4億元財務資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將上述資金收回,日最高余額為4億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92%。

    因前述事項,冀中能源、冀中能源集團及關聯方京冀工貿、冀中能源董事長劉國強、總經理閆云勝、時任財務負責人兼董秘鄭溫雅、時任副總經理王濤收深交所通報批評。公司亦因此被河北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信息披露考評連續兩年為C級

    雖然2022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評結果尚未公布,但冀中能源信披評級下降早已顯端倪。

    深交所官網顯示,2005年至2017年,冀中能源信息披露考評始終相對出色,2005年至2010年一直保持“優秀”評級,2011年至2017年拿下6個A評級,僅2015年收獲B級。2018年至2021年,公司卻先后連續獲得兩個B評級,并再降級連續獲得兩個C評級。


    此外,在注冊制推行的背景下,監管層對信息披露質量的要求顯著提升。中國網財經記者注意到,8月4日,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2023年修訂)》,以推動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貫徹落實新一輪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計劃工作要求。

    深交所在公告中表示,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對外揭示價值的重要渠道,也是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和決策的基本依據。此次修訂立足監管實踐,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為目標,通過完善評價機制,建立信息披露與規范運作雙輪驅動的立體化評價體系,同時拓寬評價結果應用范圍,更好發揮信息披露評價的正向引導作用。

    (責任編輯:王擎宇)

    關鍵詞:

    圖文推薦

    熱門文字

    標簽

    精彩賞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