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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就通】
評分出現錯誤該怎么辦?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近日,某政府采購磋商項目公布了采購結果,但第二候選人提出質疑,認為磋商小組對其響應文件評審有誤,并列舉了自評表。經磋商小組確認后,確實有一個評標項評錯了,少給了2分。
有從業者疑惑道:“對于這種情況,是該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六條規定處理,還是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94號令第十六條的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視情況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磋商小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顯然,案例中的情況不在重新評審范圍內,應按照94號令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可以以磋商小組未按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為由,要求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書面報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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