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臺上能想說啥就說啥嗎?

    來源:新消息報時間:2023-06-28 09:54:26


    【資料圖】

    “反正是自己的賬號,想說啥就說啥沒人管得著?!鄙钪?,不少人抱有這樣的想法,可是,實際上并不是這么回事。6月27日,銀川市興慶區法院就發布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在興慶區法院最近審理的張某與王某網絡名譽權侵權糾紛案中,王某在某社交平臺上發布了多條動態,對張某進行侮辱、造謠、誹謗,并散布謠言稱張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發布涉及張某個人隱私的內容,對張某的隱私權、名譽權造成了一定損害,嚴重影響其生活與工作。張某多次要求王某停止侵權行為,但王某均置之不理,張某一怒之下以侵害網絡名譽權為由將王某訴至興慶區法院。

    因涉及個人名譽和隱私,承辦法官與法官助理提前明確案件調解思路,確定調解方式方法。訴前調解過程中,因被告無法到庭,承辦法官在充分征得原、被告同意的基礎上開展線上調解,并向被告釋明法理。經過幾天的持續溝通和勸說,被告最終認識到自己的侵權行為,同意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該社交平臺上發布對原告的道歉視頻并持續七日。

    法官表示,網絡名譽權是傳統名譽權在網絡環境下的延展,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害網絡名譽權主要從四個方面認定: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行為人發布的信息或所作的陳述是否客觀真實,且有沒有包含侮辱性的內容?是否有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過錯?

    該案中,被告在社交平臺散布涉及原告的謠言及隱私信息,存在虛假、侮辱性內容,對其隱私權、名譽權造成一定損害,從發布的信息內容及點贊、評論數量來看,足以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名譽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同時,社交平臺具有公共空間的屬性,也具有傳播速度快、受眾面廣等特點,被告發布的信息被多人知悉且人數無法預測,被告的行為具有主觀過錯,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無法估量,因此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記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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