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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對楊某某販賣毒品、偷越國(邊)境案組織開展庭審觀摩活動,現場邀請全市公安機關緝毒干警近百人參加旁聽。
蘇某某(已判決)因販賣毒品缺少資金,聯系被告人楊某某,讓楊某某前往緬甸的販賣毒品上家處充當人質,待蘇某某接收到毒品并販賣獲利后再將楊某某贖回,承諾給楊某某一定報酬,楊某某自愿前往緬甸。
楊某某在該起販賣毒品案中,明知同案人蘇某某等人購買海洛因等毒品用于販賣,而自愿主動到緬甸販賣毒品上家處充當人質擔保毒品交易,并通過打電話、發信息方式向蘇某某傳達與緬甸上家非法交易毒品的時間、地點等信息。在楊某某幫助下,蘇某某、鄭某某(已判決)接收到從緬甸運送至云南的毒品近16公斤。蘇某某、鄭某某在轉運毒品過程中被當場抓獲。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蘇某某、鄭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中,發現被告人楊某某亦涉嫌販賣毒品罪,建議公安機關予以追捕。同案犯蘇某某、鄭某某均已被依法判處刑罰。
楊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在公安機關第一次報捕中,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被批準逮捕,后經檢察院、公安機關協作配合收集補充相關證據后,被依法批準逮捕。
在審查楊某某販賣毒品案件過程中,銀川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楊某某通過偷越中緬邊界的勐古河,從云南到達緬甸從事販賣毒品行為,屬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涉嫌偷越國(邊)境罪,對該罪進行了追訴,確保精準打擊,不遺漏任何罪行。
庭審歷時4個小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公安干警紛紛表示,要在辦理毒品案件中繼續增強證據意識,依法全面收集各類證據,為懲治毒品犯罪打好堅實基礎。 (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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