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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銀川市興慶區法院大新法庭來了一位身著黃色制服的跑腿小哥,經過法庭工作人員詢問后得知,跑腿小哥不是來送外賣的,而是接到一份“新型訂單”——代當事人領取法律文書。那么,小哥的任務完成了嗎?誰可以代領法律文書?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原來,興慶區法院對吳某起訴楊某離婚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書后,即通知吳某到法庭領取。由于工作原因,吳某本人無法親自到庭領取文書,于是“靈機一動”通過手機在外賣平臺下單,委托跑腿小哥到大新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雖然跑腿小哥接了單,卻由于不符合我國法律相關規定,無法領取判決書。為讓吳某能夠準確理解法律法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大新法庭工作人員特意致電吳某進行了必要的法律解釋,告知其在沒有代理資格及代理手續的情況下,不可以委托跑腿小哥代為領取法律文書。
那么,什么人能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領法律文書呢?法官介紹,《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但不能超過2人。在生活中,部分當事人因為法律知識缺乏,便委托親戚、朋友代為參加訴訟,但法律對哪些人可以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有嚴格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
那么,委托訴訟代理人需要什么手續?對此,法官提醒:委托他人代為訴訟,關系到當事人對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以及訴訟結果的承擔,故需要書面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要載明具體的授權事項。
委托了訴訟代理人,是不是什么都不用管了?當然不是!法官介紹,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活動是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委托代理人并不影響本人參加訴訟。當事人積極參與訴訟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也有利于矛盾糾紛的及時化解。另外,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一般必須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記者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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