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特價促銷。
3月14日,銀川市金鳳區市民王女士向本報反映了自己買特價商品遇到的煩心事,3月8日她在金鳳區良田新百大賣場內一家名為“覓念”的服裝店買了兩件衣服。回家試穿后,發現其中一件不合適,便于次日到服裝店退貨,沒想到對方表示衣服為特價商品不能退。隨后,王女士撥打12315反映此事。王女士至今十分不解:“我都知道特價商品概不退換屬于霸王條款,可為什么還存在這樣的現象呢?”
【資料圖】
針對王女士身上發生的問題,記者走訪了部分商場。
商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當日,記者在銀川市金鳳區部分商場走訪后發現,消費者如果購買部分特價商品想要退換貨還得“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走進商場,就能看到各種促銷信息,“一件八折,兩件七折”“全場五折”“冬裝低至一折”……在一家女性飾品店,記者問促銷員特價飾品能不能退換,對方表示只要沒有質量問題售出的商品不能退,但可以根據情況換。她的這種態度基本代表了大部分商家的態度。“本來就是低于成本價銷售。”一位女裝銷售人員對記者說,“如果你拿回家不滿意或尺寸不合適可以來換,不可能退。”
一位化妝品銷售人員則表示,“低價促銷化妝品不退不換”。
一家超市食用油銷售人員稱,只要沒有質量問題,特價食用油不予退換。而該超市奶制品區的銷售人員表示,無論是臨期的特價商品還是其他優惠商品,只要包裝完好,當天內可以退換。
一家大型商場的客服中心工作人員稱,一般的商品,包括特價、促銷、優惠等商品基本可無條件退換,但對于食品類的臨期商品還得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比如顧客買了臨期食品又在過了保質期后再來退換,我們不予退換。因為顧客本人很清楚自己買的是臨期特價商品,退回來我們無法二次銷售。”他還表示,臨期的特價商品當天可以退換。
律師特價商品不能退換就是霸王條款
16日下午,新華百貨森林公園店閆店長對記者明確表示,他們店里的所有商品——出清的、特價的、促銷的、處理的等等,除了煙酒之外,都可無條件退換,“但不能影響二次銷售。”
記者發現,大多接受采訪的銷售人員和消費者不清楚“特價商品,概不退換”是否屬于霸王條款,部分消費者認為應該與正常銷售的商品一樣無理由退換。消費者小楊對記者說,“商家不能因為‘特價’就取消消費者享有的退換權利”。
北京大成(銀川)律師事務所陳愛杰律師說,商家說“打折商品不能退換”,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沒有法律依據。不管是特價商品還是打折商品,都是以較低價格進行銷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因此,消費者如果買到打折商品,有質量問題,都同樣享受“三包服務”。
如果消費者還能證明購買的產品系殘次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商場明知該產品屬于殘次品仍然進行銷售,這就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除了退還貨款以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應當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當然,消費者事先明知或銷售人員已告知商品有瑕疵,消費者仍決定購買的商品除外。
消費者遇到“打折商品不能退換”的霸王條款時,可以先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商家拒不承認或拒絕時,可以撥打12345或者12315投訴,也可以到仲裁機構、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記者李榮華文/圖)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