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信息:微信群內起爭執,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來源:新消息報時間:2022-11-11 10:03:22

    本是近鄰的小區業主,緣何在業主群內“唇槍舌劍”,并最終對簿公堂?近日,賀蘭縣法院審理一起始于微信群的名譽權糾紛案,經審理,依法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

    李某和馬某同為一小區業主,2022年4月30日,部分業主在“業委會籌備群”中就物業管理問題進行討論時,陳某稱自己熟悉業委會成立流程,可以幫忙出謀劃策,但不能白干,馬某則回復李某既然要花錢就不找李某了,并在與李某的言語爭執中使用了“半吊子”“真有病”等詞語。在要求馬某和群主張某道歉無果后,盛怒之下的李某向賀蘭縣法院提起訴訟。


    (資料圖)

    原告訴稱,馬某使用的詞語具有明顯的貶義,帶有極強的人身侮辱性,而作為群主的張某對馬某“侮辱”他的言論不但沒有及時制止,反而發布了“奇葩處處有”等言論,并將自己踢出群聊,馬某和張某的言行直接導致自己在小區名譽喪失,故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解散該微信群,并支付精神損失費、律師代理費及訴訟費。

    法院判決

    賀蘭縣法院一審認為,李某主張人格權受損,應當根據是否有人格權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方面綜合認定。案件中,被告馬某措辭雖有不妥,但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結合聊天的內容和語境,并未達到貶低或丑化李某的程度,也不會導致李某的社會評價降低,不存在人格權被損害的事實;另一被告張某也并未在微信群中辱罵或言語攻擊原告,亦不存在煽動被告馬某辱罵原告的情形,最終駁回李某的所有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馬某在業主群內發布的言語,只是對李某行為的不滿,并未致使李某社會評價降低,社會評價也未被侵害。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李某的訴求屬于對自己主觀的內部評價,不屬于名譽權保護的對象,馬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名譽權。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名譽權依法受到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在爭吵、糾紛中自認為名譽權受到侵害,事實上這是對名譽權“會錯了意”,混淆了名譽權和名譽感。根據法律規定,名譽權是指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其客體是名譽。而名譽感是指人們對自身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其實際是個人對自我價值的主觀感受。也即,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當個人的社會評價受到損害才有可能構成名譽侵權,而個人自身的主觀評價不屬于客觀的社會評價,不納入名譽權的保護范圍。因此,名譽感受損不代表名譽權受到侵害。

    法官提醒

    雖然本案不構成名譽侵權,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QQ群等網絡平臺發布言論,應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遵守法律法規,一旦超過“底線”,越過“紅線”,便可能會為自己的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鄰里之間應該和平共處,正所謂“遠親不如近鄰”,只有家庭和諧、鄰里和諧,社會才能更加和諧穩定。(記者 方海鷹)

    關鍵詞: 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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