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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喝了酒,仍將車輛交給對方駕駛,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8月4日,涇源縣人民法院發布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4月22日18時許,馬某與朋友余某、禹某在涇源縣一家餐廳吃飯,22時30分許,3人吃完飯離開餐廳。馬某駕駛貨車載禹某行駛一段距離后,禹某提出想要開車,馬某明知禹某飲酒仍表示同意,后禹某駕駛該貨車,行駛過程中被民警查獲。經對禹某現場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顯示84mg/100mL。隨后民警帶禹某到涇源縣人民醫院抽取血樣待檢。經司法鑒定所鑒定,禹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87.4mg/100mL。
法院審理認為,禹某缺乏交通安全意識,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對他人財產及生命造成潛在危險,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馬某作為車主,明知駕駛人禹某喝了酒,仍將車輛交給禹某駕駛,其行為為駕駛人禹某提供了幫助,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的共犯。一審判處禹某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馬某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兩名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認罰。
法官提醒,在明知駕駛人處在飲酒甚至是醉酒的情況下,仍然堅持慫恿駕駛人酒駕,一定程度上對交通事故起到了姑息縱容和推波助瀾的作用。駕駛人飲酒后,同行人如果對駕駛人進行善意勸阻或者制止,則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傷亡。所以,在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同時,不能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教唆、脅迫飲酒的人駕車,更不能明知駕駛員要駕車出行,仍勸其喝酒或者脅迫、刺激其飲酒。(記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