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一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2月,景某(另案處理)將1.8萬元通過微信轉賬給白某,白某將毒品海洛因藏匿在鹽池縣某村路段水洞底下,并告知景某將毒品取走。后景某駕車拉乘楊某從陜西省靖邊縣家中到達鹽池縣該村路段,指使楊某到水洞底下取到毒品。在此過程中,楊某明知景某帶其到鹽池運輸毒品,仍一同前往,并在景某的指使下取得毒品交給景某。就在二人挾帶毒品返回途中,被中衛市公安局沙坡頭區分局民警抓獲。經稱量,現場查獲的毒品凈重30.39克。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白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2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楊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6000元。一審宣判后,白某提出上訴,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性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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