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銀行套取貸款再轉貸,“坐吃利差”的后果你知道嗎?這種看似“精打細算”的小聰明,實則已觸犯了法律底線!4月14日,記者獲悉,隆德縣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高利轉貸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高利轉貸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4年。
王某2015年注冊成立投資公司,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執行董事。2015年5月開始,該公司陸續向多人放貸,累計放貸99戶(次),放貸的資金除部分自有資金外還包括轉借銀行信貸資金1700萬余元。經專業機構審計,2015年至2017年期間,該公司累計放貸金額為6000萬余元,扣除支付銀行借款利息后,按加權平均計算,該公司使用的銀行借款放貸對應的利息收入總額為200萬余元,至2017年該公司注銷。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向被害人退還已收取的高于銀行利息的利息數額共計20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200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因該公司已注銷,不再追訴。被告人王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執行董事,系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高利轉貸罪,依法應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介紹,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利轉貸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對國家金融安全造成損害。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套取低息銀行貸款,高利轉貸他人“坐吃利差”,雖有高利的誘惑,但也有涉刑的風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不可心存僥幸觸碰法律紅線。(記者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