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廳負責人出庭應訴妥善化解行政爭議

    來源:寧夏日報時間:2022-03-01 07:14:33

    近日,原告李某某不服寧夏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寧夏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一案在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李某某作為評標專家,明知其所供職的公司參與招投標活動而不回避,仍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參加該公司投標項目的評標工作。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遂依法作出了取消李某某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處罰。李某某不服行政處罰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審查作出了維持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李某某不服,向銀川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并發表意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行政行為承辦部門的工作人員、單位法律顧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陳燕出庭應訴。庭審前,行政機關應訴人員專題研究案件材料,深入了解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考慮各方因素,認真審視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庭審中,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休庭后,在主審法官馬豪的協調下,雙方就行政爭議的解決進行了真誠有效的溝通,行政機關應訴負責人向原告耐心細致地解釋了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和裁量理由,經過充分溝通,雙方達成諒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訴。(記者馬忠)

    關鍵詞: 自治區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 行政復議 城鄉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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