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江蘇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海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江蘇證監局表示,根據有關規定,對國海證券受托管理的“17蘇建01”公司債進行了檢查,發現國海證券存在對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的問題。
據悉,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將發行的“17蘇建01”債券募集資金5.96億元,于2017年4月7日一次性從募集資金專戶轉至公司一般戶后,在此賬戶中存儲、使用募集資金,并違規使用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上述情況不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而國海證券作為該只債券的受托管理人,未及時發現并糾正發行人相關行為,對發行人募集資金規范使用監督不到位,違反了相關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國海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要求其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作為受托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杜絕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記者 李海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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