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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期間要遵循如下規則:
1.期間以時、日、月、年為計算單位。
2.以時、日為單位計算期間的,開始的時間不計算在內,而是以下一個小時、次日起計算。
3.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節假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公共休息日,如國慶節、周末等。
4.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如通過郵寄方式上訴的,上訴狀只要在法定期間屆滿前交郵,即使法院收到時已逾上訴期間,也不能認為逾期上訴。
二、期間的計算方法有兩種:
1.自然計算法,即以實際經過的時間為計算期間的時間。例如9月9日下午5時到9月16日上午10時,期間分秒不差;
2.歷法計算法,即以日歷所定的年、月、日為計算單位,所稱年,不論平閏年一律定為365日,所稱月不論大小皆為30日。歷法計算法雖不精確,然頗為便利。兩種期間計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歷法計算法,而約定期限,允許當事人選擇,找法網提醒,如未約定何種計算方法,則推定以歷法計算法確定其約定期限。
三、期間可以順延。在實際生活中,有的當事人耽誤了期間并非是由于主觀原因,而是發生了無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觀事由,比如:突然發生了地震、水災,或者當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車禍等,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順延期限的申請,申請必須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提出,順延申請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如果法院審查認為,期限的耽誤并無正當理由將駁回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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