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購學區房,入學難,退定金更難
所涉小區為經開區“鏡湖藍岸”,簽訂入讀協議涉嫌違規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本報訊(株洲晚報融媒體記者/廖智勇) 荷塘區鄭女士年初交納了2萬元,定購長郡株洲云龍實驗學校(以下簡稱“長郡學校”)附近學區房,可沒想到,快到秋季入學時,孩子能否入讀仍然未定,定金有可能打水漂。
營銷部:購房手續辦完才去“運作”
鄭女士三個小孩都在老家婁底上學,她準備今年將讀小學的二寶和三寶轉學到株洲。經朋友介紹,3月17日她定購了經開區鏡湖藍岸小區一套商品房,銷售人員表示,只要成為鏡湖藍岸小區業主,孩子就能入讀長郡學校。
“銷售承諾肯定能順利插班入讀,若插班不進定金全退。”鄭女士說,當時見銷售員成竹在胸,便交了2萬元定金,為了保險起見,還讓對方在認購協議空白處親筆寫下承諾:此套房先確認客戶小孩插班入讀長郡,如確認入讀則定金不退,轉正式簽約,如不能入讀長郡,定金全退。
交完定金,鄭女士抽空回婁底幫孩子辦轉學手續,邊等待銷售員幫她“運作”,可幾個月后,她等來的不是孩子入學通知,而是市房產局發送給她的房屋認購短信以及開發商要求辦理購房手續的通知。
“不是說確認插班入讀再轉正式簽約嗎?”鄭女士找到銷售員質詢,然而對方表示,辦理好購房手續才能幫她運作。“我交了2萬元,他們啥事也沒做,如今又催著我支付50多萬元購房款,我感覺這是個陷阱。”
鄭女士致電石峰區教育局了解學位情況,得到的答復是:長郡學校學位已滿,接受插班學生的概率很低。
教育部門的答復讓鄭女士更加堅信鏡湖藍岸項目銷售員無法兌現承諾,她找銷售員和鏡湖藍岸營銷部門負責人協商退還定金,卻遭拒絕,對方堅持讓她走完全部購房手續,才肯幫忙“運作”,如果放棄購房,定金不退。
市教育局:簽訂入讀協議涉嫌違規
8月2日,記者跟隨鄭女士來到鏡湖藍岸營銷中心,營銷部一名婁姓負責人回應,小區開發商給長郡學校交納了學位費,可以保證小區業主的孩子入讀,但前提是辦理完購房手續,真正成為小區業主。“交完錢走完購房程序,如果還是不能插班入讀,我們會按照協議全款退還,我們這么大的企業肯定會履行承諾。”
婁姓負責人還強調,認購協議上明確約定了支付首付款、辦理購房手續的期限,鄭女士至今未辦理購房手續,已經違約,按照協議條款,她無權要求退還定金。
“認購協議上清楚寫明了確認入讀再轉正式簽約,開始跟我說交2萬元就能‘運作’,現在要我交齊50多萬元房款才能‘運作’,讓我怎么相信你們。”對于婁姓負責人的解釋,鄭女士持懷疑態度,她擔心辦理完購房手續后,孩子仍無法入學。
隨后,記者來到石峰區教育局基礎教育股咨詢長郡學校學位情況,一名工作人員介紹說,長郡學校學位非常緊張,按照規定,學位優先保障一年級新生,現在要插班入學的可能性很低。
“鏡湖藍岸項目營銷部門的做法涉嫌違規。”該工作人員表示,2022年,市教育局發布的《關于規范房地產涉及教育設施廣告宣傳行為的意見》明確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委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嚴禁以書面或口頭承諾方式與商品房買受人簽訂或約定中小學入讀協議。
律師說法
銷售方達成先決條件才能要求履行認購協議
湖南法健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綱認為,鏡湖藍岸項目銷售人員在認購協議上手寫的承諾,可以視同為該協議的附帶條件,是作為鄭女士正式簽約購房的附帶前提條件。根據相關內容,雙方簽訂合同后,銷售方有義務在約定正式簽約日期之前,提供確認鄭女士小孩可以插班入讀的有效證明材料,而非簡單的口頭承諾。
鄭女士認購鏡湖藍岸項目商品房時,已明確告知購買房屋目的是解決小孩入學問題,鏡湖藍岸項目銷售方如果沒有達成認購方先決附帶條件,無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購房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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