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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日至8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云南局聯合云南省瀘西縣能源局執法人員到某煤業有限公司某煤礦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煤礦存在以下問題:逾期未整改問題隱患;瓦斯檢測造假,未按規定安裝甲烷傳感器;鋼絲繩未檢測檢驗,礦燈未統一管理,井下開關防爆性能不滿足要求;立井提升罐籠未與提升絞車設置閉鎖裝置,空氣壓縮機儲氣罐未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井口未構筑可靠的防洪設施等。
該煤礦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項,《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條第七項、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四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九十九條二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云南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該煤礦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責令停產整頓90天、罰款44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該煤礦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10萬元,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警告、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該案查辦過程中,成立以縣委、縣政府領導為組長,縣能源局、縣公安局等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為成員的立案調查組,同時邀請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參與,“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逐項開展隱患核查,并對核查結果進行多次會議討論,確保核準核實。針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對煤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取消年產30萬噸建設項目批復,督促嚴格按照年產45萬噸建設項目組織施工,對兩名駐礦監管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案件辦理過程中召開公開裁定會、警示教育會,邀請其他6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參加,逐條通報現場核查情況,以及擬處理意見,警示教育其他煤礦,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鞏固強化企業“不敢違法、不能違法、不想違法”的高壓態勢,營造了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良好法治氛圍,取得了查處一家、震懾一片的良好效果。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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