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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一直躲避執行,多次傳喚拒不配合執行?!疤煺妗钡匾詾椴仄饋碜觥傍r鳥”,法院就無可奈何。殊不知,這樣的逃避并不能將負債清除,還將面臨相應處罰。近日,天元區法院執行局就拘留了一位“鴕鳥”被執行人。
基本案情
因合伙合同糾紛,鄧某、何某某與蔣某產生法律糾紛,2022年10月10日經天元區聯合調解委員會主持,鄧某、何某某分別與蔣某達成調解協議,蔣某在兩份調解協議中承諾2022年12月30日之前償還鄧某欠款6萬元、何某某欠款5.5萬元。協議達成后,蔣某未如期履行約定,反而開始拒接申請人電話及斷絕任何聯系,做起了一只不看不問的“鴕鳥”。無奈,鄧某、何某某向天元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在兩個案件立案執行后,執行法官第一時間依法向蔣某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且多次傳喚蔣某。但蔣某未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也未接受傳喚,并故意以躲避、藏匿等方式逃避執行。
為找到蔣某,執行法官上門走訪,發現只有被執行人蔣某家人在家。于是,執行法官向其家人釋法析理,告知作為被執行人故意逃避執行的嚴重后果,在蔣某家人的電話勸說下,蔣某開始與法院溝通。2023年6月2日,法院組織蔣某與申請人進行協商,但這次蔣某依然是強調“自己沒有經濟收入”,也不愿意給出還款計劃。鑒于蔣某逃避執行的行為,經申請人強烈申請,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蔣某實施司法拘留,逼“鴕鳥”抬頭。
被送進看守所后一天,蔣某的態度出現了大反轉,表示愿意主動還款。隨即,執行法官立即組織協調,最終促成蔣某主動履行全部案款,承擔案件執行費,本案至此執行完畢。
法官提醒
本案被執行人是典型的“鴕鳥心態”,對司法缺乏基本的敬畏,認為只要躲避執行,拒不到場,執行法官便無法開展執行工作。這種“鴕鳥式”的躲避行為,不僅導致有限的執行資源被白白損耗,對被執行人也是“有百害而無一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部分被執行人是因為“不懂法”,部分是因為故意拖延。但無論是何種情況,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是明顯的拒執行為,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具有強制性,每個人都應當遵守。因此,我們再次勸告被執行人,無論有無履行能力都要積極配合法院執行,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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