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少年結伴“野泳” 歸時只剩3人
死者家屬在悲痛之余索賠,法院這樣判
本報訊(株洲晚報融媒體記者/賀天鴻)隨著氣溫不斷上升,游泳這項運動是不少人解暑降溫的首選,但如果不去游泳池,而是選擇“野泳”,將面臨什么樣的風險?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了一起因“野泳”產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資料圖】
學校放假期間 未成年人結伴水庫野泳
2020年5月23日,當時正值醴陵市某學校放假期間。被告小李(化名)在校門口超市遇見同學小王(案外人,化名)和死者小張(化名),因事先在學校里產生的一些糾紛,小王讓小李幫忙打架。當時小王見對方人多便去叫人,他找來了被告小趙(化名)、被告小孫(化名),以及當時同在一處玩耍的死者小周(化名)。隨后,一行人返回了校門口超市,但對方約架人員已經離開。見狀小李便提議一行人去某水庫游泳,小周、小張、小趙、小孫表示同意。隨后一行五人騎車,一起前往了某水庫。
到達水庫之后,小李、小周、小張將衣服脫在岸邊下水游泳,小趙、小孫則在岸上玩手機。據了解,其實小張并不會游泳。事發時上述各被告均為未成年人。
戲水打鬧最終釀成了悲劇
在游泳過程中,小李用手舀水潑小張,小張被潑后用手在臉上抹水,小李又趁小張不注意,用雙手壓在小張的雙肩上并用力往下壓,導致小張頭沒入水中并嗆水。小張浮出水面后,小李又趁小周不注意,以同樣的方式從后面將小周壓入水中,這次沒有上一次那么幸運。小周被傾入水中后,掙扎中竟與一旁的小張糾纏在一起,很快二人便滑入深水區。
小李見狀試圖營救,未果后只得游回岸邊,此時小張、小周已沉入水底。岸上的小趙趕忙將附近的漁網遞給小李,可當小李折返游回時,小張、小周二人早已沒了蹤影。小孫見狀表示要去叫人幫忙,可是被小李叫住了。
不久后,漁夫鄭強(案外人,化名)恰巧劃船經過,見幾名孩子神色異樣,便詢問是否有人溺水,但小李予以否認。事后,小李、小趙、小孫商量不能將事情的真實情況告訴他人,并統一了口徑。
2020年5月24日,經小張、小周的家人反復追問,小李、小趙、小孫三人才交代事情經過。當天小張、小周的尸體被打撈上岸。
據了解,本案曾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終檢察機關決定不予批捕。
悲劇的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事后,小張的家屬將小李、小趙、小孫及其監護人,幾人就讀的醴陵市某學校,醴陵市某水庫管理局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小張、小周以及小李、小趙、小孫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結伴外出玩耍,彼此間應當互相照顧、幫助,五人到具有安全隱患的水庫邊玩耍甚至游泳,在其年齡、智力認知范圍內均應當意識得到可能的危險,彼此間應相互提醒,注意安全。
小李是去水庫游泳的提議者、帶路人,應承擔侵權行為的起因責任。在游泳過程中,小李先后將小張、小周按入水中,導致小張、小周溺水,自己未能施救成功后,還制止同伴呼救,并隱瞞事實,最終導致同伴溺亡,其對侵權行為的經過和結果均應負主要責任。小趙、小孫在小張溺水后,沒有采取呼救等措施,事后亦與小李協商并實際隱瞞事實,對小張的死亡結果亦負有一定的責任。
小張在明知自身不會游泳的情況下,仍下水游泳,不注重自身安全和自我保護,導致不幸溺亡,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并且,原告小張的家屬沒有盡到監護、看管的責任,對本次事故結果亦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法院認定水庫已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醴陵市某學校也已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教育管理之責。
最終,法院依法確定由小李承擔50%侵權賠償責任,小趙承擔10%侵權賠償責任,小孫承擔10%侵權賠償責任,原告自負30%責任。小李、小趙、小孫三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則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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