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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被撞 交警判對方全責
拖車費停車費該誰買單?
本報訊(株洲晚報融媒體記者/劉平)“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拖車費、停車費卻要我買單。”近日,車主田先生收到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云龍大隊(以下簡稱云龍交警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他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但讓田先生感到不滿的是,在石峰區車輛施救站取車時,被要求繳納停車費和拖車費。
遭遇逆行摩托車,小車被撞送進施救站
2月21日傍晚,田先生駕駛私家車途經藏龍路時,被袁某駕駛的無牌摩托車撞到。事發時,袁某駕駛摩托車逆行。事故造成兩車受損。
經交警人員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后,受損車輛被施救車拖到石峰區車輛施救站。
3月20日,云龍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袁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田先生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當天,田先生來到石峰區車輛施救站取車,被告知需繳納拖車費和停車費共計400元。最后以“生活服務、施救費”名義開了400元發票。在田先生要求說明費用明細后,施救站工作人員在發票上手寫備注“拖車費260元、停車費140元”。
施救站:該車為交通事故扣留車輛
3月28日,記者來到石峰區車輛施救站了解情況。該施救站由湖南邦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管理。
施救站公示有《車輛救援政府購買服務公示及收費標準》,無相關單位落款。施救站負責人介紹,自2018年8月1日起,施救站對市區管轄范圍內的交通違法扣留車輛在依法扣留期限內所產生的拖曳費和停車保管費、交通事故扣留車輛在依法扣留期限內所產生停車保管費實行政府購買服務。
《標準》標注的期限為15個工作日。施救站工作人員稱,加上前后雙休日6天,共計21天,超過21天,按天收取停車費。田先生的車屬于交通事故扣留車輛,僅享受減免21天的停車費,因超時7天,按每天20元的停車費標準收取,共產生停車費140元。
施救站負責人介紹記者通過手機查詢到于2009年12月11日發布、自2010年1月1日起試行兩年的《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核定道路清障施救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稱拖車費是依據該《通知》的標準收取。
對于車輛救援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文件,施救站負責人稱是公司與交警部門簽的合同,不方便透露。
律師:應當由侵權人摩托車車主買單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燦輝介紹,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在上述交通事故中,因為摩托車主逆行導致車主田先生的車受損,被拖進車輛施救站,從而產生了相關費用,這是車主田先生因此次事故產生的直接損失,應當由侵權人摩托車車主負責賠償。田先生可以先支付這筆費用,并要求施救站開具發票,之后連同車輛損失一起要求摩托車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田先生認為,交警部門在認定事故責任時,應明確事故責任方應負責承擔事故車輛的停車費、拖車費,維護事故無責方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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