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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集中宣判6起販毒案 23人獲刑,其中2人死刑
△3月27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販賣毒品案。通訊員供圖
株洲晚報融媒體記者/賀天鴻 通訊員/周子熙
近日,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下,株洲市法院開展打擊毒品犯罪集中宣判活動,公開宣判6起毒品犯罪案件,涉案的23名被告人均被判處相應的刑罰,其中被判處死刑并被依法執行2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人、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12人,所判處的案件中無一被告人判處緩免刑。
市中級人民法院:販賣毒品數量大,2毒販被執行死刑
2015年2月至5月間,賀小秋指使同案被告人先后8次前往廣東省陸豐市甲西鎮向被告人彭學琴購買甲基苯丙胺41千克。彭學琴從上線處拿貨,在完成交易后獲取差價款共計5.9萬元。毒品運回醴陵市后,賀小秋分別販賣給他人。同年5月7日,賀小秋再次指使同案被告人在陸豐市甲西鎮彭學琴處購買毒品,彭學琴從上線處拿貨,在完成交易后獲取差價款1萬元。次日凌晨,公安人員在醴陵市汽車南站附近一加油站抓獲同案被告人,并從其隨身攜帶的旅行袋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1包,共計10.3千克。隨后,公安人員將駕車前來接毒品的賀小秋等人抓獲。賀小秋到案后配合公安機關多次電話和短信聯系彭學琴。5月12日,公安人員在陸豐市甲西鎮汽車站抓獲彭學琴等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賀小秋、彭學琴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賀小秋、彭學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目前,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刑,被告人賀小秋、彭學琴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荷塘區人民法院:唐某等6人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0年以來,被告人唐某先后實施販賣毒品犯罪4次,非法獲利540元,實施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3次;被告人陳某先后實施販賣毒品犯罪3次,非法獲利300元;被告人賀某姣先后實施販賣毒品犯罪3次,非法獲利150元;被告人陳某軍先后實施販賣毒品犯罪2次,非法獲利200元;被告人何某明先后實施販賣毒品犯罪2次,非法獲利350元;被告人郭某洪先后實施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3次。
法院判決: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4萬元;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7萬元;賀某姣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4萬元;陳某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何某明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郭某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淥口區人民法院:
案件1:黎某、張某販賣毒品案
2022年3月至6月,被告人黎某8次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被告人張某向黎某等人3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黎某非法獲利1575元,張某非法獲利200元。
法院判決: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8000元。
案件2:郭某、吳某、張某販賣毒品案
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間,被告人吳某為幫他人代購毒品遂聯系被告人張某,張某為幫吳某等人購進毒品遂聯系被告人郭某,郭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收到毒資后向張某販賣毒品三次,張某從中獲利2101元、吳某從中獲利199元、郭某從中獲利100元,并分別獲得吸食毒品的好處。案發后,張某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且經查證屬實,依法構成立功。
法院判決:郭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醴陵市人民法院: 肖某山等3人販賣毒品案
2022年6月11日晚,被告人袁某在自己經營的粉店與李某彬、陳某、周某(均另案處理)商量,共同出資3000元,由袁某聯系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袁某通過微信轉賬收取李某彬、陳某、周某3000元毒資,隨后聯系被告人龍某響購買毒品。龍某響通過微信收取袁某3000元毒資后,聯系被告人肖某山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賬2500元給肖某山。肖某山收到2500元毒資后,聯系上線購買毒品,并微信轉賬給上線2000元。隨后肖某山、龍某響一起來到醴陵市瓷谷大道附近,肖某山從上線手中拿到兩小包毒品,包含甲基苯丙胺(約0.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粒,再交由龍某響販賣。袁某接到龍某響發來的微信定位,安排李某彬、陳某、周某三人前往瓷谷大道附近路邊拿到毒品。
法院判決:肖某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龍某響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袁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攸縣人民法院:
胡某甲等7人販賣毒品案
2021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胡某甲通過介紹被告人譚某良購買冰毒而獲取毒品的回扣,通過被告人姜某軍的介紹購買毒品后,多次販賣毒品給被告人張某俊等人,后張某俊多次販賣毒品給他人。被告人胡某乙亦在被告人李某龍的介紹下在胡某甲處購買毒品后販賣給他人。譚某良與被告人鄧某海互相販賣毒品等。胡某甲居間介紹直接販賣毒品給多人,毒品冰毒數量超過50克;譚某良多次販賣毒品給他人,毒品冰毒數量超過十克;李某龍以營利為目的,為胡某乙居間介紹販賣毒品;張某俊多次販賣毒品給他人;姜某軍以牟利為目的,為胡某甲居間介紹販賣毒品;胡某乙和鄧某海販賣毒品給他人。
法院判決:胡某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譚某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5萬元;張某俊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姜某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李某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胡某乙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鄧某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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