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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投資“鏈油幣”14萬元“打水漂”
株洲日報訊(全媒體記者/賀天鴻)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煉油幣等虛擬貨幣層出不窮,如果發生糾紛,責任該如何承擔?近日,淥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虛擬貨幣交易案件。
一夜之間14萬元“打水漂”
王某與李某是同一個微信群的群友,王某通過該微信群添加了李某為微信好友,并向其咨詢“鏈油幣”的購買事宜。去年3月,王某向李某轉賬兩筆合計140000元用于購買“鏈油幣”。
隨后,李某將自己賬戶中和從他人手中購買的“鏈油幣”湊齊后,轉至王某“鏈油幣”網站的賬戶中。此后,雙方經常通過微信溝通“鏈油幣”的漲跌情況。去年6月,該網站已經關停,無法獲取當時的交易信息及賬戶資料。王某多次找李某要求退還140000元購買“鏈油幣”的貨款無果,遂將李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交易屬無效,損失自擔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在第一條中明確了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本案中的“鏈油幣”屬于一款虛擬貨幣,本案王某與李某之間的“鏈油幣”購買行為屬于該通知規定中明確認定違法的“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其交易行為應屬無效,且不受法律保護。
另外,李某代王某購買“鏈油幣”,李某本人并非“鏈油幣”投資的經營者和獲利者,也并未實際掌控王某的虛擬貨幣,由于網站的關停造成王某的損失并非李某所為,王某主張李某返還140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王某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由此引發的損失140000元應由其自行承擔損失。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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