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期貨交易所發布六項業務規則 風險準備金適用情形看這里

    來源:北京商報時間:2022-07-28 09:52:39

    7月27日,來自廣州期貨交易所官網信息,《廣州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廣州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廣州期貨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廣州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廣州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廣州期貨交易所信息管理辦法》等6項業務規則經廣州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報告中國證監會,現予以發布。

    《廣州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指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交易所業務規則采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后,仍然無法控制風險的,交易所可以使用風險準備金。

    適用情形主要包括,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且保證金不足的;因期貨交割導致交易所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指定交割倉庫(廠庫)不能在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準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損失,標準倉單持有人要求交易所承擔責任,以及交易所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在組織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及其相關活動過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技術系統故障、行情發布等原因,造成損失后,交易所承擔責任的;為化解對期貨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的風險事件的。

    《廣州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指出,期貨市場參與者以各種手段擾亂交易管理秩序的,責令改正,交易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開倉交易12個月以下、暫停部分期貨或者期權業務、取消相應資格、宣布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紀律處分,可以收取5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記者 宋亦桐)

    關鍵詞: 廣州期貨交易所 業務規則 風險準備金 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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